物权法:第九条解读与实践
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事主体的物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该条对于物权的变动具有重要的规定作用,对于理解物权的变动原理及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条文解读
1.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
本条款规定了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才生效。登记,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经登记机构登记后,物权的变动才能生效。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未经登记,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妨碍权利人依法对第三人主张物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妨碍权利人依法对第三人主张物权。虽然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在权利人依法对第三人主张物权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此处的“依法”强调权利人主张物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依法提起诉讼、申请登记等。
条文实践
1.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将某项物权转让给乙,但未办理登记,此时甲将不具有向乙转让物权的法律效力。乙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甲履行合同,甲则无法对抗乙的主张。
2.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妨碍权利人依法对第三人主张物权。在实践中,如甲将某项物权让与乙,未办理登记,但乙已经实际占领并使用该物权。在此情况下,乙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法对第三人主张物权。即使甲与乙未办理登记,但乙已经实际占领并使用该物权,视为甲将物权转让给乙,乙成为物权的权利人。
物权法第九条对于物权的变动具有重要的规定作用。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物权变动应当注意是否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可能导致法律效力的丧失。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妨碍权利人依法对第三人主张物权,但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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