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前登记生效规则研究》

作者:花刺 |

《物权法》作为我国部综合性物权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权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物权法中,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对于保障物权的有效设立、变更、转让具有重要作用。在物权法实施前,如何适用登记生效规则,一直是困扰法律实践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物权法》实施前登记生效规则的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物权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登记生效规则的概念与种类

(一)登记生效规则的概念

登记生效规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登记才能生效的规定。根据登记生效规则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积极登记生效规则和消极登记生效规则。积极登记生效规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积极登记才能生效;消极登记生效规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积极登记,但是未登记将导致物权无法生效。

《物权法实施前登记生效规则研究》 图1

《物权法实施前登记生效规则研究》 图1

(二)登记生效规则的种类

1. 根据登记的时间节点,可将登记生效规则分为对抗要件的登记生效规则和非对抗要件的登记生效规则。对抗要件的登记生效规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登记才能生效;非对抗要件的登记生效规则是指虽然物权的变动不必须通过登记,但是未登记将导致物权无法生效。

2. 根据登记的性质,可将登记生效规则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登记生效规则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登记生效规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登记生效规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如合同、独资企业设立等)并登记才能生效;基于法律关系的登记生效规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虽然不必须通过法律行为,但是基于法律关系(如物权让与、继承等)并登记才能生效。

实施前登记生效规则的适用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第105条的适用问题

物权法第105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前未经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登记但存在瑕疵的物权变动,是否适用该规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已经办理登记但存在瑕疵的物权变动,仍然应当视为物权变动成立,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存在瑕疵。

(二)关于物权法第106条的适用问题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前未经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生效。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登记但存在瑕疵的物权变动,是否适用该规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已经办理登记但存在瑕疵的物权变动,仍然应当视为物权变动成立,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存在瑕疵。

建议

通过对《物权法》实施前登记生效规则的研究,可以发现实施前未经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登记但存在瑕疵的物权变动,是否适用该规定,存在争议。建议在物权法修改时,对登记生效规则进行完善,明确已经办理登记但存在瑕疵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随着我国物权法实践的发展,登记生效规则的适用问题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希望通过对《物权法》实施前登记生效规则的研究,为我国物权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推动我国物权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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