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5条解读与实践

作者:魔咒 |

物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措施。物权法第155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它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一个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下面将从物权法第155条的定义、内容、理解和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物权法第155条的定义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他人财产,在合法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反对,由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权利。” 这条法律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条件包括:1)他人财产,即权利人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2)合法的,即取得财产的必须是合法的,如、继承等;3)权利人的同意或不反对,即权利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或不同意。

物权法第155条的内容

物权法第155条主要规定了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内容包括:1)取得财产的必须是合法的;2)取得财产时,权利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反对;3)权利人同意或不反对,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必要条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第155条的理解

物权法第155条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追回财产,而善意第三人又因为不知道财产权属问题而取得财产。此时,如果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善意第三人需要将财产归还给权利人,这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物权法第155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物权法第155条的应用

物权法第155条的应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购房者在房产时不知道房产存在权利纠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取得房产权利。但要注意,购房者在房产时应当对房产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如果知道存在权利纠纷,应当避免。

2)在遗产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知道遗产存在权利纠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取得遗产权利。但要注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对遗产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如果知道存在权利纠纷,应当避免继承。

3)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在合同签订时不 aware另一方存在权利纠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取得合同权利。但要注意,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应当对对方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如果知道存在权利纠纷,应当避免签订合同。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财产权利为善意第三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有利于解决因权利纠纷而导致的不公平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注意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5条解读与实践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5条解读与实践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规定的一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共分为十二章,涵盖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问题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本文旨在对《物权法》第155条进行解读与实践,以期为法律行业从业者提供一个准确、清晰、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的法律解读。

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习惯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条文解读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5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有关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附带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5条解读与实践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5条解读与实践 图2

(二)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物权法》第155条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习惯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依据和范围,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指引。

条文实践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协商,明确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在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情况。

(二)附带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变更附带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附带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转让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附带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附带土地使用权的消灭是指土地使用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破产、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等情况下,附带土地使用权会消灭。在附带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5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依据。法律行业从业者应当深入研究该条款,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清晰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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