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妮是俄の |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财产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和财富载体,其价值与意义不言而喻。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表现形式。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增进手段,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作为担保标的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既可以是传统意义上的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股权、基金份额等新型财产性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可担保财产权利的形式和范围也在不断拓展。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及其法律适用 图1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及其法律适用 图1

从概念出发,深入分析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的内涵、外延及其法律适用,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阐释,以期为相关从业者以及研究者提供参考。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界定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是指具有财产价值且能够依法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其他具有财产内容的权益。这些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担保方式的对象。

(二)法律特征

1. 价值性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可评估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可以是现有的或者未来的,但必须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或其他方式量化。

2. 可让与性

作为担保标的的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转让或处分。动产物权可以通过质押转移占有,不动产权益可以通过抵押登记等方式设定担保。

3. 确定性

财产权利的内容必须明确且具有排他性。这种确定性使得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4. 合法性

可以担保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以下列举了关键条款: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及其法律适用 图2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及其法律适用 图2

1. 《民法典》第389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动产;

(二)不动产;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

2. 《民法典》第4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3. 《民法典》第501条

“以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或权利出质,适用本章规定。”

以上条款为“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基本框架。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权益不断涌现,数据权益、虚拟货币等,这些是否能够作为担保标的,还需要在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主要类型

(一)动产

动产物权包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8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动产可以通过抵押或质押的方式设定担保。

1. 交通工具

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

2. 存货与原材料

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库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设质或者抵押。

3. 设备与 machinery

工厂的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动产也可以用于担保。

(二)不动产

不动产权益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395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企业和个人对其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处分权,并可以设定抵押。

2.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居住用、商用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均可作为抵押标的。

(三)无形财产与权利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以下几类财产性权益已经被纳入担保范围:

1.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40条明确,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益,可以质押。

2. 股权与基金份额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证券法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封闭式基金的份额,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质押。

3. 应收账款

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未来应收款项,可以通过保理或其他方式实现担保。

4. 预期收益权

如保险合同中的预期理赔款、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等,均可作为担保标的。

(四)其他财产性权益

除了上述权利外,部分新型财产权益也逐渐成为担保的对象,

1. 数据权益

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数据资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尽管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其能否用于担保,但实践中已有探索。

2. 碳排放权交易

碳配额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性权利,在碳中和目标的推动下,已经开始被用于融资担保。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与限制

(一)设立条件

1. 权利归属明确

担保人对标的权利必须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若权利存在争议或瑕疵,则可能导致担保无效。

2. 无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389条,法律规定不得抵押或者质押的权利,不得用于担保。居民生活必需品、特定公益用途财产等。

3. 意思表示真实

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担保协议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二)限制

1. 不可重复担保原则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标的权利不得被多次设定多个担保权益。

2. 优先受偿顺序

在多重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在行使担保权利时应当遵循登记或占有的先后顺序(即善意取得人优先)。

3. 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同业拆借的质押物范围作出特别规定等。

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尽管我国关于“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一)动产与权利质押的登记问题

1. 动产抵押

依据《民法典》第403条,动产抵押无需登记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如何确认动产物权仍需进一步明确。

2. 权利质押的公示

对于汇票、存款单等权利质押,《民法典》要求必须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但具体的登记流程和标准尚未完全统一。

(二)应收账款质押中的风险

1. 多重质押问题

基于应收账款的未来性,同一笔应收账款可能被多次质押。如何避免重复质押带来的风险,需要债权人加强尽职调查。

2. 债务人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高度依赖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若债务人出现违约,则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质押中的价值评估

1. 技术快速迭代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容易受到技术更场变化的影响,评估难度较大。

2. 地域限制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在跨国质押中可能面临法律冲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在融资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动产到不动产,从有形财产到无形权益,其担保范围不断扩大。新型财产权益的出现给法律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型财产权益的定义和使用规则;加强制度创新,如建立统一的权利质押登记系统;提高公众对担保物权的认知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不仅是优化融资结构的重要工具,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法律理论与实务操作的双重推动下,这一领域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商业银行法》

4. 关于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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