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研究
担保法与物权法是调整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法律体系,它们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担保法物权法冲突,是指在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法律适用方法不同,导致两法之间的適用产生冲突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践界尚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应通过解释论和目的论方法加以解决,有学者则主张通过立法者的态度来调整冲突。本文拟从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的成因、表现、冲突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民商事活动中正确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冲突提供理论指导。
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的成因
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法律规定的规定不一致。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某些规定上存在不一致之处,如担保法关于抵押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冲突。
2. 法律适用方法不同。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法律适用方法上存在差异,如担保法要求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发出提前通知,而物权法则未作此要求。这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冲突。
3. 立法者的态度不同。担保法与物权法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方面存在差异,这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冲突。
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的表现
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如某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某,甲与乙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甲将房屋设定为抵押物,但乙并未实际取得抵押权。此时,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将同一房屋设定为抵押物,导致乙和丙之间出现冲突。
2. 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如某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某,甲与乙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甲将汽车设定为抵押物,但乙并未实际取得抵押权。此时,甲又与丙签订質权合同,将同一汽车设定为質权,导致乙和丙之间出现冲突。
3. 担保物与被担保物的冲突。如某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某,甲将其另外的房屋设定为担保物,但乙并未实际取得担保权。此时,甲的另外的房屋与乙的被担保物之间出现冲突。
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的解决方式
对于担保法物权法冲突,我国立法者采取了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担保法物权法冲突研究 图1
1. 解释论方法。我国采用目的论与解释论相结合的立法方法,对于担保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通过目的论方法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就是通过解释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查找其背后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从而确定应当如何正确适用两法。
2. 目的论方法。我国采用目的论方法来解决担保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查找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确定两法的适用顺序和优先适用规则,从而解决冲突。
3. 立法者的态度。我国立法者在解决担保法与物权法冲突时,主要采取立法者的态度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修改担保法或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消除两法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民商事活动中能够正确适用。
担保法物权法冲突是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正确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冲突,我国采取了解释论方法、目的论方法和立法者的态度等解决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解决方式,以确保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正确适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