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细则:关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

作者:R. |

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细则 herewith制定。本细则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变动、物权保护、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

1.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立法目的和宗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本细则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3. 本细则所称物权法,是指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律、规则和方式的法律。

所有权

1.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拥有财产的,可以享有所有权。

3. 拥有所有权的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4. 他人的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用益物权

1.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妨碍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拥有用益物权的,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

3. 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细则:关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 图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细则:关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 图1

担保物权

1.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设定担保,以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物权。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担保物权的范围、内容和限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权变动

1.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法定程序。

3.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通知权利人、义务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

物权保护

1. 权利人对于他人侵犯其所有权的,可以依法请求保护。

2. 权利人对于他人侵犯其用益物权的,可以依法请求保护。

3. 权利人对于他人侵犯其担保物权的,可以依法请求保护。

4. 权利人对于他人侵犯其物权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争议处理

1. 对于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对于物权纠纷,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物权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对于侵犯他人物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对于恶意损害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监督权机关解释。

3. 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4.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监督权机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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