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法中物的分类及法律规定》
在我国《物权法》中,物权的设定与变更,都离不开物的分类。《物权法》将物权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占有权与使用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各种类型的物权在法律制度上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对物权的分类规定明确,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的法律制度。
物的分类
1.根据物的性质分类
(1)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直接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从物是指间接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抵押权中,抵押物为房屋,该房屋为主物,抵押权为从物。
(2)有价物与无价物。有价物是指具有价值,能够交换的物品,如货币、商品等;无价物是指没有价值,不能交换的物品,如土地、空气等。
(3)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交换的物品,如汽车、家具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交换的物品,如土地、房产等。
2.根据物的使用方式分类
(1)使用物与不使用物。使用物是指用于满足某种需要,具有实用价值的物品,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不使用物是指不具有实用价值,但可以用于满足某种需要的物品,如空地、闲房等。
(2)交换物与不交换物。交换物是指可以交换的物品,如货币、商品等;不交换物是指不能交换的物品,如生命、健康等。
(3)权属物与担保物。权属物是指具有权属效力的物,可以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是指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物,如抵押物、质物等。
物的法律规定
1.主物与从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四条规定:“主物为物权设定所指向的物,从物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在物权法中,主物与从物的区分非常重要,主物设定的是直接享有权利的物,从物设定的是间接享有权利的物。
2.有价物与无价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价物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无价物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在物权法中,有价物与无价物的区分也很重要,有价物可以设定抵押权、质权等,而无价物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等。
3.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不动产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在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也很重要,动产可以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不动产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等。
4.使用物与不使用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七条规定:“使用物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不使用物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在物权法中,使用物与不使用物的区分也很重要,使用物可以设定抵押权、质权等,而不使用物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等。
5.交换物与不交换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八条规定:“交换物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不交换物为权利设定所指向的物。”在物权法中,交换物与不交换物的区分也很重要,交换物可以设定抵押权、质权等,而不交换物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等。
《简述物权法中物的分类及法律规定》 图1
6.权属物与担保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