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在中国的物权法体系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是核心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章“物权概述”第205条至第21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了所有人物权的取得和消灭的具体方式。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其中最所有权,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次获得所有权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原始 acquisition 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 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物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图1
2. 添附:指权利人が他人の物に自分のものを添付し、これにより新たに物を生じさせた场合(《民法典》第二编第94节「添附」)
3. 俘获漂流物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权利让渡或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主要包括:
1. 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後取得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279条)
2. 抵押权实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抵押物经拍卖後所得价金优先偿还债务
3. 遗产继承: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 procedure 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
(一)灭失
这是指所有物因各种原因永久毁损或灭失,导致权利终止。
1. 不动产被自然灾害破坏(如地震、火灾)
2. 移动财产丢失或被盗
(二)转让
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转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民法典》第345条至360条):
1. 转让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标的物合法
4. 应办理登记、交付等公示手续
(三)没收与徵用
国家为公共利益考虑可对私有财产采取特例措施:
1. 徴用:如紧急状态下令征用民房
2. 没收官籍:依法定程序将非法财产没收归国库
国际条约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5条,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受内地法律规范,但属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外。在这些特殊情况下:
1. 外商企业的所有杈保护
2. 涉及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
按照《联合国际私法》(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NCISG)和有关海牙国际公约办理。
案例分析
(一)所有权取得的有效性
在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甲向乙了一批货物。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卖方应当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但实际履行中甲方未支付价款,乙方拒绝交付。该案例强调了 payment and delivery 的重要性。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图2
(二)所有权灭失後的责任
在某物流公司运输车辆被窃案中,根据《民法典》第345条至360条的规定,物流公司在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投保人可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物权制度对调整财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为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国际私法则规范了跨境物权事项的处理方式。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款,对於维护民事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