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作者:恰好心动 |

在中国的物权法体系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是核心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章“物权概述”第205条至第21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了所有人物权的取得和消灭的具体方式。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其中最所有权,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次获得所有权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原始 acquisition 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 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物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图1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图1

2. 添附:指权利人が他人の物に自分のものを添付し、これにより新たに物を生じさせた场合(《民法典》第二编第94节「添附」)

3. 俘获漂流物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权利让渡或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主要包括:

1. 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後取得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279条)

2. 抵押权实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抵押物经拍卖後所得价金优先偿还债务

3. 遗产继承: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 procedure 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

(一)灭失

这是指所有物因各种原因永久毁损或灭失,导致权利终止。

1. 不动产被自然灾害破坏(如地震、火灾)

2. 移动财产丢失或被盗

(二)转让

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转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民法典》第345条至360条):

1. 转让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标的物合法

4. 应办理登记、交付等公示手续

(三)没收与徵用

国家为公共利益考虑可对私有财产采取特例措施:

1. 徴用:如紧急状态下令征用民房

2. 没收官籍:依法定程序将非法财产没收归国库

国际条约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5条,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受内地法律规范,但属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外。在这些特殊情况下:

1. 外商企业的所有杈保护

2. 涉及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

按照《联合国际私法》(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NCISG)和有关海牙国际公约办理。

案例分析

(一)所有权取得的有效性

在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甲向乙了一批货物。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卖方应当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但实际履行中甲方未支付价款,乙方拒绝交付。该案例强调了 payment and delivery 的重要性。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图2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律适用与国际条约的影响 图2

(二)所有权灭失後的责任

在某物流公司运输车辆被窃案中,根据《民法典》第345条至360条的规定,物流公司在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投保人可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物权制度对调整财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为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国际私法则规范了跨境物权事项的处理方式。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款,对於维护民事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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