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条全文: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

作者:thorn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直接支配权。物权的种类繁多,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等,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百条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为正确理解和操作物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百条的规定:“物权的转让,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由权利人或者权利人指定的代理人,向他人进行转让。受让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转让价款,接受权利人的交付,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取得物权。”简言之,物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由权利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向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完成物权的交付,办理物权变更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取得物权。

转让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权利人。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的人。物权的设定,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利人为 land registry、建筑物、构筑物等登记机构。在物权转让中,权利人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转让财产,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转让。

转让权的客体是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转让必须以权属明确、合法的物权为对象。转让权的范围、内容和限制,应当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定和变更。

转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转让价款、交付和登记。转让价款,是指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用于购买物权的价款。交付,是指权利人将物权的相关文件、证照等移交给受让人,以证明权利人放弃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登记,是指权利人在物权登记机构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物权状况变更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名下。只有完成这些要件,物权转让才能依法成立。

转让权的消灭事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转让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消灭:权利人丧失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转让权;受让人依法拒绝接受转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条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为物权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转让权的行使主体、客体、成立要件和消灭事由,确保物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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