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26条:善意取得概述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权利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第12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相关内容,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物权法第126条的基本内容、善意取得的原则、善意取得的种类以及善意取得的不动产的登记等方面进行探讨。
物权法第126条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第126条规定:“物权法所称善意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不知道该财产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受到限制,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财产的权利;(2)不知道财产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受到限制;(3)依法取得财产的权利。
善意取得的原则
(1)权利人取得财产的权利属于善意取得。权利人不知道财产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受到限制,依法取得财产的权利,属于善意取得。
(2)取得财产的种类不受限制。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原则,都可以依法取得。
(3)取得财产的方式不受限制。无论是直接取得还是通过中间人取得,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原则,都可以依法取得。
善意取得的种类
(1)取得动产的权利。权利人依法取得他人动产的权利,不知道该财产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受到限制。
(2)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权利人依法取得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不知道该财产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受到限制。
善意取得的不动产的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附权,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这表明,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该权利无效。登记是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条件,只有办理了登记,才能证明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了该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第12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保障权利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于善意取得的原则、种类以及不动产的登记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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