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物权法:理解与实践

作者:淡时光 |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从抵押权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对抵押权物权法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以期能够对读者在实际法律工作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抵押权物权法有所帮助。

抵押权的概念与种类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包括以下三种:

1. 保证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

2. 抵押权。债务人将其财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

3. 权利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利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过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抵押权物权法:理解与实践 图1

抵押权物权法:理解与实践 图1

1. 债务存在。抵押权的设立,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债务是抵押权产生的基础,没有债务,抵押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

2. 抵押财产的设定。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设定,应当符合《物权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的规定。

3. 抵押权的不得重复设立。一个财产只能设定一次抵押权,不得重复设立。如果一个财产已经设定了一次抵押权,再次设定该财产为抵押权的,应当消灭原有的抵押权。

4. 抵押权的合法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抵押权的变更与消灭

抵押权的变更,是指在抵押权设立的基础上,由于债务的履行、债务的解除、抵押权的实现等原因,导致抵押权的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过程。抵押权的消灭,是指抵押权因债务的履行、债务的解除、抵押权的实现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过程。抵押权的变更与消灭,应当符合《物权法》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的规定。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过程。抵押权的实现,应当符合《物权法》第185条、第186条、第187条的规定。

抵押权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抵押权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的解读和分析,本文希望能够为读者在实际法律工作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抵押权物权法提供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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