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七十一条條的解释與應用》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條的解释與應用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條是關於保證行為的规定,該條款规定:“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規定保證行為方式的,保證人可以自由選擇。”此條款主要涉及保證行為的方式和法律规定,以及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時的自由選擇权。本文將從保證法第七十一条條的內涵、相關適用問題等方面進行詳細分析。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條的解释與應用》 图1
保證行為的方式
根據保證法第七十一条條的规定,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方式,應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規定保證行為方式的,保證人可以自由選擇。從字面上看,此條款似乎對保證行為的方式没有進行限制,但實際上,保證行為的方式是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的。具體而言,保證行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 保證金方式:保證人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金,即保證人對债权人的债务的担保。保證金方式和保證行為方式的基本相同,都是保證人對债权人的债务的担保。
2. 抵押方式:保證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如房地產、動產等作為担保,對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担保責任。抵押方式是保證行為方式的一種。
3. 保證券方式:保證人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券,即保證人對债权人的债务的担保。保證券方式和保證行為方式的基本相同,都是保證人對债权人的债务的担保。
4. 担保條方式:保證人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條,即保證人與债权人间的一份合同,约定保證人對债权人的债务承擔担保責任。担保條方式和保證行為方式的基本相同,都是保證人對债权人的债务的担保。
5. 其他方式:除前述方式之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選擇其他保證行為方式。
法律规定
保證法第七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