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施行日期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担保法,为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适用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保证行为和保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担保法对于我国的担保市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我国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担保法施行日期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图1
担保法施行日期,即1998年1月1日,为担保法生效的日期。自担保法施行之日起,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设立保證行為和保證責任的法律制度,即担保法制度,正式在我国開始施行的日期。
担保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担保,是指保证人以其信用或者财产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的行为。”担保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担保法所称信用,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担保法所称财产,是指保证人有权以其所拥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担保法第4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对担保人的担保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法第6条规定:“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事项,并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由双方共同遵守。”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机构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应当履行必要的调查程序。”
担保法第8条规定:“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应当向债务人交付担保文件,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