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性

作者:眸光似星辰 |

担保,为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與被担保人之間約定的,以担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的合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對保證关系的運作與實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對担保合同的无效與可撤销性作出了明确规定,為保證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担保合同的无效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要件,或者破壞了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從而导致担保合同無法律效力。根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性 图1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性 图1

(二)主合同的标的為非法的;

(三)担保合同的主動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担保合同的被担保的主動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担保合同無法律效力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使得担保合同的內容全部或者部分無法律效力。担保合同的无效,對保證合同的運作與實現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保證人不得對被担保人承担保證責任。被担保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保證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損失。

担保合同的可撤销性

担保合同的可撤销性,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簽訂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從而使担保合同成為可撤销的合同。根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可以撤销:

(一)担保合同的簽訂時,担保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担保合同的簽訂時,被担保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合同對被担保人無效的;

(三)担保合同的簽訂時,担保人知道或者應知被担保人的主合同的標的為非法的,仍為担保合同的;

(四)担保合同的簽訂時,担保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担保合同的簽訂時,被担保人的主合同的標的為非法的,担保合同對被担保人無效的。

在担保合同撤销的情況下,保證合同已簽訂,但担保合同的內容有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律效力。被担保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保證合同撤销所产生的損失。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可以提起诉讼或者通過其他法律手段實現。

結論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對担保合同的无效與可撤销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對保證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担保合同的无效與可撤销性,對保證合同的運作與實現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担保人應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給予足夠的關注,以避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性而產生的法律纠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