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35条: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担保,为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履行保证,使债务人能按约定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合同,即担保双方意思自治的约定,是担保设立、变更、终止的依据。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为担保业务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担保合同的订立
《担保法》第35条: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图1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担保合同应当是担保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者诱骗另一方订立担保合同。
2. 合法原则。担保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明确原则。担保合同应当明确担保的主客、担保的方式、担保的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清晰。
4. 书面原则。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采用简体中文书写,并注明日期和签字。
担保合同的生效
担保合同的生效,是指担保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担保合同自担保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担保合同生效有以下几个要件:
1. 担保合同的主客。担保合同的主客即担保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担保合同的主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合同的格式。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注明日期和签字。
4. 担保双方的同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必须经担保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同意。
《担保法》第35条对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担保业务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明确、书面等原则,生效则需要符合主客、内容、格式、同意等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