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34条与第36条的解读与分析

作者:久等你归 |

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设立、变更、消灭及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法律规范。该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维护担保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对《担保法》第34条与第36条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为担保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参考。

《担保法》第34条的解读

第34条是《担保法》中关于担保设立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担保设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设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从该条款担保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担保设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2. 债务履行目的:担保设立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这意味着,担保设立应当以债务的履行为核心,而非其他目的。

3. 书面形式:担保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主要是为了确保担保设立的效力,防止因口头约定产生的纠纷。书面形式也便于证据保全,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担保法》第34条与第36条的解读与分析 图1

《担保法》第34条与第36条的解读与分析 图1

《担保法》第36条的解读

第36条是《担保法》中关于担保变更的规定。该条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担保设立的规定。变更担保合同,应当经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从该条款担保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内容符合设立规定:担保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担保设立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是指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包括担保设立的形式、内容等。

2. 协商一致:担保变更应当经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协商一致。这意味着,担保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担保合同。

3. 书面形式:担保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同样是为了确保担保变更的效力,防止因口头约定产生的纠纷。书面形式也便于证据保全,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担保法》第34条与第36条对于担保设立和变更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担保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担保设立和变更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履行目的和书面形式的要求,以保障担保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解读这些规定,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担保市场的运行规律,为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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