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法实施细则
融资性担保法实施细则是指在中国《融资性担保法》的基础上,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由法制办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市场的监管,维护社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融资性担保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批准设立,以docs}融资、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实施细则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应当经批准。
2. 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和责任:融资性担保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从事其他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责任包括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依法设立财务部、风险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
4. 融资性担保市场的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策规定。在融资性担保市场的监管方面,细则明确了由中国银监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
5. 融资性担保法的实施和监督: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法的实施由有关部门负责,法制办应当对融资性担保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来说,融资性担保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市场的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维护社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这一细则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法实施细则图1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还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个人担保。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五条 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法实施细则 图2
第六条 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变更申请报告,包括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等;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方案;
(三)担保机构管理制度;
(四)担保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
第七条 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审慎性评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登记证明。
担保业务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策,为债务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服务。
第十条 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限于债务本息的金额。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应当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应当向债务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应当保证债务人的债务按时履行。
担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担保期限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债务性质、还款能力、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担保利率应当根据市场利率、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担保期限和利率应当由担保机构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债务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债务。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担保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障担保业务的风险应对能力。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违反法律、法规策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约定未按时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担保机构、债务人、其他相关方之间因融资性担保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三十条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