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质押新规定:质押物范围扩大,质押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物权法质押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物权法质押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出新的物权法质押规定,扩大质押物的范围,为质押权人提供更多的权利保障。就物权法质押的新规定及其质押权人的权利进行探讨。
质押物范围的扩大
1. 动产质押的扩大
传统的动产质押物主要是指动产本身,如汽车、房产等。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需要以动产作为质押物,如股票、基金、期货等。这些新型动产的质押,不仅丰富了质押物的种类,也增加了质押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2. 权利质押的扩大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以其享有的权利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传统的权利质押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新的物权法质押规定将更多的权利纳入了权利质押的范围,如股权、债券、应收账款、信用证等。
质押权人的权利
1.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抵押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要求时,债务人必须优先向抵押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的要求也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的要求。
2. 质权追索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还有权追索质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