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租赁破抵押:融资租赁在物权法中的突破与实践

作者:噬魂师- |

“担保法租赁破抵押”?

在现代商法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在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框架下,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逐渐拓展至担保物权领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条款被认为是融资租赁“破抵押”的重要法律依据。“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是指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基于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以此设定某种权利限制,进而影响甚至排除原有抵押权的效力。

具体而言,“担保法租赁破抵押”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担保法租赁破抵押:融资租赁在物权法中的突破与实践 图1

担保法租赁破抵押:融资租赁在物权法中的突破与实践 图1

1. 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租约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但基于其特殊性,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可能出现抵押权的冲突。

2. 动产抵押登记不足的问题:由于融资租赁涉及的设备多为动产,而某些地区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租赁物的实际控制与法律权利归属存在脱节。

3. 承租人优先权的确立: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出租人的抵押权主张。

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对“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框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残值保障条款,应当明确承租人的残值保障义务。”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虽然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对租赁物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具体而言,当租赁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时,承租人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可主张对该租赁物行使优先权,进而影响原抵押权的效力。

2. 承租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规定:

>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在交付时处于适用状态。”

这一条款赋予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对租赁物现状的“知情权”,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租赁物。这种权利体系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出租人通过抵押融资的,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3. 融资租赁中的次级担保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承租人可以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这一条款确立了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拒绝权和解约权。这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对抗出租人设定抵押权的重要手段。

实务操作中的难点与争议

尽管《民法典》为“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框架,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难点:

1. 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由于融资租赁涉及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某些地区的登记机关可能未严格按照动产抵押的规定进行登记。这种登记不全或不及时的情形,往往导致后续出现抵押权与承租人权益的冲突。

2. 租赁物的实际控制问题:在融资租赁关系中,虽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但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却掌握在承租人手中。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状态,在面对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容易引发争议。

3. 优先权的具体应用:由于各地法院对《民法典》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担保法租赁破抵押”在具体操作中呈现出不同的司法导向。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融资租赁公司案

担保法租赁破抵押:融资租赁在物权法中的突破与实践 图2

担保法租赁破抵押:融资租赁在物权法中的突破与实践 图2

基本案情:

- 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批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与丁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这批设备作为贷款担保。

- 丙公司在未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这些设备为租赁物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由于甲公司已将设备用于抵押融资,在融资租赁交易发生时,出租人(乙公司)对租赁物的权利受到限制。最终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并确认其对抗丁银行抵押权的效力。

案例二:戊公司诉己融资租赁公司案

基本案情:

- 戊公司将其设备抵押给A银行后,与己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 在租赁期内,己融资租赁公司将相关设备再次质押给B银行,未告知戊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担保法租赁破抵押”的机制仅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由于己融资租赁公司在订立合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因此其主张优先购买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己公司的诉讼请求。

“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机制的应用前景

随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机制的应用将更加广泛。这对融资租赁行业和相关信贷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1. 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控制:出租人必须在订立合充分评估承租人已有的权利负担,避免因次级担保权益而影响整体交易安全。

2. 抵押登记的规范性要求:各方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3. 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问题:各地法院应加强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理解,确保“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机制在实务操作中得到统一和准确适用。

“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对抵押权产生的限制或排除。这一机制不仅体现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各方仍需遵循法律规定,注意相关风险防范和法律适用问题。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担保法租赁破抵押”机制将在优化企业融资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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