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可作为抵押的物品范围与限制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问题。在物权法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物权,指的是债务人将动产或者权利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促进经济交易、保障债务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权的设立并非没有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得设定抵押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 ownership,只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由于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合理利用和管理,抵押权不能设立在土地所有权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些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设定抵押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是为了公众利益而存在的,不能设定抵押权。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经设置抵押权、质权的,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已经设定抵押权的物品,不能再设定抵押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设定抵押权的其他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弹药、、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不能设定抵押权。
除了以上限制,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事项:
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设定为债务的担保,抵押权的范围应当与债务的范围相等。如果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设定为多个债务的担保,抵押权的范围也应当是多个债务的范围。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种类包括土地抵押权、建筑物抵押权、构筑物抵押权、交通工具抵押权、动物抵押权等。不同的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守不同的规定。
物权法中可作为抵押的物品范围与限制 图1
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抵押权的设立,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应当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的变更,是指债务人对已设立的抵押权进行修改,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的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已设立的抵押权让与给第三人,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的消灭,是指债务履行完毕、债务消灭等情况下,抵押权应当消灭。
物权法中可作为抵押的物品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设定抵押权的其他物品等。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