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文
《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文如下:
第六十五条规定 担保人对债务的到期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人不得以自己为保证人不得向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担保人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调查,不得有虚假陈述。
第六条 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人和保证物。
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人。保证物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提供的财产。
第七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文 图1
第八条 保证人不得以自己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导致债务人的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完毕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导致第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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