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法法律法规:为您解析担保业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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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以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行为。担保分为保证和抵押两种。保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动产或者权利设定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了担保的种类:

“担保,分为保证和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了保证的基本原则:

“保证,应当以保证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如果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了抵押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担保法法律法规:为您解析担保业务的相关规定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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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应当以抵押物的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人应当履行抵押义务,如果抵押人不履行抵押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了保证和抵押的优先顺序:

“债务人应当优先履行抵押人的抵押义务,债务人履行抵押义务后,抵押人应当优先履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保证的期限:

“保证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少于六个月。保证期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抵押的期限:

“抵押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履行抵押义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保证的担保责任:

“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如果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抵押的担保责任:

“抵押人应当履行抵押义务,如果抵押人不履行抵押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检查、了解抵押物的状况;

(二)要求抵押人履行抵押义务;

(三)要求抵押人提前履行抵押义务;

(四)就抵押物的处置获得优先购买权;

(五)依法变更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以抵押人的债务为对象,要求抵押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不得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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