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法律实务与登记要件解析

作者:眸光似星辰 |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融资手段,其设立和实现直接关系到承包农户及流转受让方的财产权益。随着国家对农村承包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逐渐普及,但实践中仍存在抵押登记不规范、法律风险防范不足等问题。从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实务案例,全面解析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以及相关法律实务问题。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享有的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分为未流转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这两种权利均可用于设定抵押,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法律实务与登记要件解析 图1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法律实务与登记要件解析 图1

从法律性质来看,《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需经登记程序方能成立的基本原则。部分地方性政策文件将未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也纳入抵押范围,进一步丰富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内涵。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的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1. 登记主义观点

登记主义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属于《物权法》第187条规定的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登记要件: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设立时间:抵押权自登记完成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2. 合同意思自治观点

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在流转关系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特定情形下,抵押权可能在签订抵押合即告成立,但这种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实务操作中应当遵循登记主义。

3. 实际案例分析

以谢某与徐某的案例为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手续,法院最终驳回了徐某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求。该案例再次印证了《物权法》第187条关于登记要件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效力。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1. 登记机关的选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选择哪个登记机关,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

2. 登记材料的准备

抵押双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抵押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土地经营权证明文件);

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法律实务与登记要件解析 图2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法律实务与登记要件解析 图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禁止性规定与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下列情形不得用于抵押:

1. 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或权利不清的承包地;

2. 已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承包地;

3.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且未依法登记的土地经营权。

4. 特殊规定与例外情况

个别地区在特定政策指导下,允许以流转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大棚)为标的进行抵押融资,这种情形下的抵押权设立需要另行遵循地方性规范文件。

未登记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界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原则判断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效力:

1. 无效认定: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登记作为抵押权生效要件,则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 部分有效:即便没有书面约定登记生效,但如果抵押双方已经在事实上处分了抵押财产(如清偿债务),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承认其部分效力。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风险防范

1. 审查义务履行:

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前,应当严格审查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及流转合法性,确保不存在权利瑕疵。

2.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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