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抵押第36条解读: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

作者:tong |

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设立、变更、消灭及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法律规范,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抵押作为担保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确保债务履行、保障creditor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解读担保法抵押第36条,明确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以期为担保法学者、司法工作者及实践中从事抵押权业务的律师提供参考。

担保法抵押第36条原文及解读

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因下列原因取得抵押权的,不得行使抵押权:(一)债务已经设定抵押权;(二)债务已经届期未还;(三)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债务人已经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五)债务人已经和解或者担保;(六)债务人已经抽逃、转移、隐匿财产;(七)债务人正在被追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担保法抵押第3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已经设定抵押权。债务设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与抵押权人约定,将债务设定为抵押物,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二)项规定的“债务已经届期未还”,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项规定的“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对抵押权人的要求,即抵押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如果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上述情形,但仍然取得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四)项规定的“债务人已经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其丧失了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五)项规定的“债务人已经和解或者担保”,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者提供担保,从而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或者减轻债务负担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六)项规定的“债务人正在被追务”,是指债务人因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正在遭受债权人的追讨或者追偿。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设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

1. 抵押权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抵押第3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已经设定抵押权。债务设定抵押权包括以下情况:(一)债务人已经设定抵押权;(二)债务人已经和解或者担保;(三)债务人已经抽逃、转移、隐匿财产;(四)债务人正在被追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后,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已经和解或者担保,抵押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2. 抵押权的限制

《担保法抵押第36条解读: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 图1

《担保法抵押第36条解读: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 图1

根据担保法抵押第3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已经设定抵押权。如果债务未设定抵押权,即使抵押权人已经对抵押物进行了占有、使用和收益,也不能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有:(一)债务已经届期未还;(二)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债务人已经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四)债务人已经和解或者担保;(五)债务人已经抽逃、转移、隐匿财产;(六)债务人正在被追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抵押第36条对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已经设定抵押权。在债务未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人已经对抵押物进行了占有、使用和收益,也不能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有多种,如债务已经届期未还、债务人已经和解或者担保、债务人已经抽逃、转移、隐匿财产等。这些规定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确保债务履行和creditor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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