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探究各方利益得失》
担保,为保证债务履行之措施,系债务人对于债务之履行,提供一定之财产或其他权利以为担保。担保之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我国于1998年11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于担保设立、变更、消灭及担保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我国担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担保法之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促进担保事业之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担保法之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平等原则系指担保各方当事人为追求自身利益,应平等协商,不享有优越地位。自愿原则系指担保各方当事人为追求自身利益,应自愿订立担保合同,自行承担风险。诚实信用原则系指担保各方当事人在担保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担保法之基本制度包括:担保设立、变更、消灭及担保责任。担保设立,是指担保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或其他权利,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担保变更,是指担保各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事项。担保消灭,是指担保合同被解除、担保责任被免除等情况下,担保关系终止。担保责任,是指担保各方当事人对于债务之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对于担保合同有以下规定:担保合同系指担保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担保设立、变更、消灭及担保责任等事项之书面协议。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方面。担保合同之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法:探究各方利益得失》 图1
担保法对于担保方式有以下规定:保证系指债务人对于债务之履行,提供一定之财产或其他权利以为担保。保证合同之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之内容,应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方式等事项。保证期限,是指保证合同生效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方式,是指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抵押,系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不转移该财产之占有。抵押合同之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之内容,应明确抵押财产、抵押权范围、抵押期限等事项。抵押权范围,是指抵押财产对于债务之偿还,享有优先权。抵押期限,是指抵押合同生效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应当行使抵押权的期限。
质押,系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不转移该财产之占有。质押合同之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之内容,应明确质押财产、质押权范围、质押期限等事项。质押权范围,是指质押财产对于债务之偿还,享有优先权。质押期限,是指质押合同生效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质押权人应当行使质押权的期限。
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之目的是为债务之履行提供担保,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之目的是为债务之履行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之范围较广,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保证合同之期限,一般与债务履行期期,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之期限,可以长于、短于或与债务履行期不一致。
担保法对于担保责任有以下规定:担保责任,是指担保各方当事人对于债务之履行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对于债务之履行承担保证责任,不享有抵押权、质权。担保人对于债务之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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