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85条解读:关于担保物范围与价值的法律规定》

作者:尘颜 |

《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11月1日生效。《担保法》第85条规定了担保物的范围和价值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担保关系的设立、履行和变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担保法第85条解读:关于担保物范围与价值的法律规定》 图1

《担保法第85条解读:关于担保物范围与价值的法律规定》 图1

担保物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85条的规定,担保物包括以下几类:

1. 财产。财产是担保物的最常见类型,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动产和其他有价财产。

2. 权利。权利作为担保物的情况较为特殊,包括以下几种:

(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件。保证合同可以作为担保物。

(2)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债务人对其欠债的债权拥有抵销权,即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别人的债务进行抵销,以减轻其债务负担。抵销权也可以作为担保物。

(3)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债务人对其欠债的债权拥有追偿权,即债务人可以追索其欠债的债权。追索权也可以作为担保物。

3. 其他具有担保作用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和权利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具有担保作用的财产,如抵押物、质物等。

担保物的价值

担保物的价值是指担保物能够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所能达到的最大价值。担保物的价值是确定担保 responsibilities 的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85条的规定,担保物的价值由以下因素确定:

1. 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担保物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通常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2. 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指专业机构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但高于或等于保证债务的金额。

3. 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担保物在市场上的通常交易价格。公允价值通常与市场价格相同,但也有可能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而有所不同。

《担保法》第85条对担保物的范围和价值的法律规定为担保关系的建立、履行和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促进我国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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