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的规定》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保障性商品住房逐渐成为其中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保障性商品住房,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商品住房政策。随着保障性商品住房的推广和普及,如何规范其抵押权设立与实现,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的管理,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有效设立,保障抵押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禁止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设立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商品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等,限定价格的商品住房。
本规定条一款规定:“下列商品住房不得设定抵押权:(一)保障性商品住房;(二)政策性住房;(三)直管公房。”
第二条 禁止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流转
已设定抵押权的保障性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出借等流转行为。
第三条 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设立和实现
(一)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抵押权设立当事人,应当是保障性商品住房的人或者承租人;
2. 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经过登记,登记机构为房地产登记机构。
1. 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的实现,可以依法通过拍卖、变卖等进行,应当优先面向人或者承租人实现。
(二)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的实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抵押权实现当事人,应当是保障性商品住房的人或者承租人;
2. 抵押权的实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抵押权的实现应当经过登记,登记机构为房地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关于禁止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的规定》 图1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
保障性商品住房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有效设立,保障抵押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希望本文能为相关领域的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