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关于除斥期的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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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是保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经济关系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国《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设立、变更、转让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明确主债权及其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主债权未全部到期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保证责任不消失。”这一规定明确了除斥期的概念。除斥期是指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未到期的,保证人不得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除斥期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保证责任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斥期的规定

《担保法》对除斥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中。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主债权未全部到期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保证责任不消失。”这就意味着,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债权未全部到期或者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将不承担保证责任。除斥期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保证责任被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斥期的起算点是主债权的到期日。主债权的到期日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日期。在主债权的到期日前,债务人未全部履行债务的,保证责任不会开始起算。只有在主债权的到期日之后,保证责任才算是开始起算。

除斥期的实际应用

除斥期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未全部到期的,保证责任不消失

保证期间届满,是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如果主债权未全部到期,保证责任不会消失。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权全部到期或者发生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在借款期限内对甲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10年。如果甲在10年内未还清借款,而乙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责任不会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失。乙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甲的借款全部还清或者发生法律效力。

2. 保证期间内,主债权部分未到期的,保证责任部分不消失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债权的部分未到期,保证责任会因部分未到期的主债权的存在而部分不消失。保证人对部分未到期的主债权的保证责任会随着主债权的部分到期而消灭。

《担保法》关于除斥期的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图1

《担保法》关于除斥期的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图1

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在借款期限内对甲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10年。如果甲在10年内未还清借款,乙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在对乙的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甲的5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乙对甲的5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与乙的保证期间存在,而甲的5万元借款部分未到期,保证责任自然不消失。

3. 除斥期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的规定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在除斥期届满之后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期间届满之前,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除斥期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未全部到期的,保证责任不消失。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权全部到期或者发生法律效力。

(2)保证期间内,主债权部分未到期的,保证责任部分不消失。保证人对部分未到期的主债权的保证责任会随着主债权的部分到期而消灭。

(3)除斥期届满,保证责任开始起算。除斥期届满之后,保证责任开始起算,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除斥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证期间,主债权未全部到期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保证责任不消失。”《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证期间,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未到期的,保证责任不消失。”《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款规定:“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未到期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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