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议案

作者:花刺 |

第六十条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设立、变更、终止的方式、时间、程序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灵活性、便捷性和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修改公司法第六十条提出如下议案:

将第六十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规定”。

修改理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为了使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应当将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十条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具体程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

修改理由:鉴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具体程序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的,因此应当增加一款相应的规定,以便于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规定,自主决定设立、变更、终止的方式、时间、程序等。

将第六十条一款修改为:“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具体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修改理由:将 sixth十条一款 修改为“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具体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更符合法言法语,也更加简洁明了。

将第六十条一款中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修改为“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规定自主决定”。

修改理由:将“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修改为“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规定自主决定”,更加符合法言法语,也更加简洁明了。

将第六十条一款中的“程序等”修改为“方式、时间、程序等”。

修改理由:“程序等”是一个多余的词语,可以删除。

经过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的修改,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灵活性、便捷性和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

关于修改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议案 图1

关于修改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议案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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