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有限公司,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拥有(或者可以使用)的财产为限,由(或者由)股东出资设立,以(或者)经营为目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有限公司的发展,促进(*)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设立
条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条(*)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三条(*)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由(*)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
第四条(*)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由(*)以上的股东共同签署设立协议。
第六条(*)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变更
条(*)有限公司的变更,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条(*)有限公司的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三条(*)有限公司的变更,应当由(*)以上的股东共同协商,并经(*)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四条(*)有限公司的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有限公司的变更,应当由(*)以上的股东共同签署变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条例 图1
第六条(*)有限公司变更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有限公司变更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终止
条(*)有限公司的终止,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条(*)有限公司的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三条(*)有限公司的终止,应当由(*)以上的股东共同协商,并经(*)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四条(*)有限公司的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有限公司的终止,应当由(*)以上的股东共同签署终止协议。
第六条(*)有限公司终止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条(*)有限公司终止后,原(*)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有限公司终止后,原(*)有限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应当由(*)股东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一条(*)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运营中的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条(*)违反(*)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有限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条(*)违反(*)规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运营过程中,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运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运营过程中,(*)侵犯(*)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条(*)本条例自(*)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条(*)本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