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公司法注销公告的通知》

作者:花刺 |

关于外资公司法注销公告的通知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外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现就外资公司注销公告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外资公司法注销公告的通知》 图1

《关于外资公司法注销公告的通知》 图1

外资公司注销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外资企业、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销的外资企业。

外资公司注销公告的程序

1. 外资企业申请注销,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 登记机关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境,应当批准注销,并颁发注销登记证明。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3. 外资企业自接到登记机关的批准文件之日起,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外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机关批准注销的决定;

(3)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相关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

4. 外资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后,原登记机关将其记载在该公司登记档案中,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与该公司相关的权利要求或提出消灭该公司的申请。

5. 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该外资公司失效,其权利和义务终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公司的名称、商号、标志等,不得在该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新的公司。

外资公司注销公告的效力

1. 外资公司注销公告具有法律效力。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该外资公司失效,其权利和义务终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再使用该公司的名称、商号、标志等,不得在该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新的公司。

2. 外资公司注销公告对于防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与该公司相关的权利要求或消灭该公司的申请,均应依法处理。

其他事项

1.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外资公司注销登记工作。

2.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注销的,应当颁发注销登记证明;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 外资公司应当自接到登记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外资企业应当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

4.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注销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注销情况报告其主要上级登记机关。

请各级登记机关、外资企业及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外资公司注销公告事宜。如有疑问,可向其主要上级登记机关咨询。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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