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公司设立与变更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始得设立。公司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始得变更。”该法款详细规定了公司设立与变更的法律程序,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公司设立与变更的法律规定》 图1
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成为具有独立意志、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的过程。设立公司,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始得设立。公司设立,应当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等要素。”
设立公司必须明确名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已设立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词语或者内容。公司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使用。
设立公司必须有组织机构。公司设立后,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由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组成。公司设立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
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公司设立后,应当有固定的住所,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住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他人共用。公司住所应当具有稳定性,不得频繁变动。
设立公司必须有财产。公司设立时,应当有必要的财产,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他人共有或者借用。公司财产应当具有独立性,不得与股东的财产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