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和使用名称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向公司认缴出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认缴额。股东按照约定的出资时间向公司缴纳出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未按照约定向公司认缴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缴纳出资:(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但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向公司缴纳出资;(三)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向公司缴纳出资。”
这段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原文,是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需要按照出资额向公司认缴出资,出资额为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认缴额。股东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资时间向公司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或方式向公司缴纳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缴纳出资。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行为合法有效。也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之间的公平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权利。通过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公司可以确保股东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出资,保证公司设立时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通过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可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权利。
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设立和使用名称的规范图1
第七十四条规定:设立和使用名称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设立和使用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名称应当包含类型、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该条款对于设立和使用名称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名称的组成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名称由类型、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组成。类型是指的经营范围和性质,如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等;名称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避免与已存在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住所是指的主要经营场所,可以是具体的或者是一段时间内的。
名称的规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和使用名称的规范 图2
1.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公司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避免与已存在的公司、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名称变更。
3. 公司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公司名称应当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复杂的语言和字符。
4. 公司名称应当包含公司类型、公司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范围、性质、住所等信息,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的变更
如遇公司名称已经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根据该条款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名称变更。名称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名称变更时,公司应当注意保持名称的唯一性,避免名称变更给公众带来困扰。
公司名称的 dissolved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公司名称在依法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清算。在名称变更或者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注意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公司设立和使用名称的规范,对于公司名称的组成、规范、变更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和使用名称,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唯一性、简洁明了性等,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名称的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稳定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