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的方式与程序

作者:初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股权转让设立和公司合并设立等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股权转让设立是指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司合并设立是指通过公司合并的方式设立公司。

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发起人需要拟定公司章程,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和义务等内容。在股权转让设立公司时,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达成协议,并提交相关文件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会对拟设立公司的名称进行审查,确保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已设立公司重复。如果名称不符合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核准。

公司设立的具体程序还包括提交公司章程、设立申请、公司登记等环节。在设立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立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设立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的方式与程序图1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的与程序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组织、运营和终止的专门法律规范,旨在规范公司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券人、消费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的与程序,为实践中公司设立提供了基本遵循。结合《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设立的与程序进行分析和探讨。

公司设立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的分为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承受设立。

1.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以及其他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发起设立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股东的出资

股东出资的有多种,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评估的财产。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时间、向公司出资。股东未按照约定的出资额、时间、向公司出资的,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设立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设立过程中的程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签名、盖章等。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设立公司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 承受设立

承受设立,是指公司通过、继承、合并等取得已设立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负债、权益,并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等,设立新的公司。承受设立的公司,其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可以变更,但公司设立时确定的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等不得改变。

(1)设立

设立,是指公司通过的取得已设立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负债、权益,并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等,设立新的公司。设立的公司,其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可以变更,但公司设立时确定的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等不得改变。设立的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继承设立

继承设立,是指公司通过继承的取得已设立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负债、权益,并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等,设立新的公司。继承设立的公司,其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可以变更,但公司设立时确定的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等不得改变。继承设立的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合并设立

合并设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的设立新的公司。合并设立的公司,其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可以变更,但公司设立时确定的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等不得改变。合并设立的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出资认缴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并自章程签署之日起生效。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住所、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认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应当由公司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件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股东出资证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等。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件应当由公司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4)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的方式与程序 图2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的方式与程序 图2

根据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关文件,如公司章程的国际认可文件、公司注册地所需的文件等。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设立的方式与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实践中公司设立提供了基本遵循。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承受设立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设立场景。公司设立的程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签名、盖章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件等文件。公司设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设立合法、合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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