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第27条调整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注册管理,规范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活动,现就该公司法第27条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调整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公司注册管理,降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成本,提高公司注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一)公司设立
1. 为公司名称由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2. 增加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公司设立,应当有2名以上股东。股东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3.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最低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报批准。
(二)公司变更
1. 为公司名称由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2. 增加公司变更登记的条件。公司变更,应当有2名以上股东。股东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公司终止
1. 为公司清算。公司终止,应当由公司清算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清算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2. 增加公司清算报告的提交。公司清算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清算报告。公司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过程、财产分配方案、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等内容。
关于公司法第27条调整规定的通知 图1
其他事项
1. 对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实施日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算起。对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活动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2. 对于本通知施行后设立的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活动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公司注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细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公司注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公司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对于本通知施行后设立的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活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