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运营、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基本法律。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设立与变更具有特别规定,本文旨在对此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公司法律工作者和相关规定之学习、研究、实践提供参考。
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设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交付全部设立资金,并承担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股东应当真实、完整地向公司交付设立资金,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设立资金。
《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 图1
(二)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三)公司设立应当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司变更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变更时,有关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应当有利于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公司变更应当有利于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设立与变更有以下特别规定:
(一)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交付全部设立资金。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公司交付全部设立资金,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
(二)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股东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
(三)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公司变更时,有关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变更时,原股东、新股东、公司、有关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十一条对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公司法律工作者和相关规定之学习、研究、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有利于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