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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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出资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货币。股东应当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单来说,公司法第143条是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这条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出资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货币。如果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股东设立公司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一种义务,也是股东享有公司股权的必要条件。股东必须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出资,否则就构成违约。

股东出资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货币。货币是指国家法定货币,如人民币、美元等。股东不得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也不得以货币的借阅或者欠款等代替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的期限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股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如果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包括承担公司债务、赔偿公司损失、股东会决议等。

公司法第143条是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这对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图1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公司设立、运营及变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第143条关于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对于公司设立、变更等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旨在分析《公司法》第143条的具体规定,以期为公司法律工作者和广大读者提供准确、清晰的法律解读。

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 图2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 图2

公司设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而言,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方得设立。

2. 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设立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否则公司设立无效。

3. 股东出资真实、合法、充足。设立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向公司出资,否则公司设立无效。

4. 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并设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制定公司章程。

(二)公司变更的基本原则

公司变更,也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而言,公司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条件。公司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方得进行。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变更,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否则公司变更无效。

3. 变更后的公司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变更后,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得继续运营。

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具体规定

(一)公司设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股东应当按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股东应当提供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条件的相关材料。

2. 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股东应当按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时,股东应当提供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公司变更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变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1.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变更决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股东应当提供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的相关材料。

《公司法》第143条关于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对公司设立、变更等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具体规定,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等方面,为公司法律工作者和广大读者提供了准确、清晰的法律解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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