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
公司法六十二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保护公司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法六十二条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 图2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公司:
(1)有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的意愿;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5)有明确的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经营范围;
(7)有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者 Loading...
《法》第六十二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图1
法,作为现代制度的核心法律,对于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基本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对于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围绕《法》第六十二条展开论述,旨在使读者对该条款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设立的基本规定
根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定证明文件。设立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章程;
(二)股东名册;
(三)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
(四)注册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向认缴出资。股东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的,设立时无须缴纳注册资本。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设立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按时缴纳。
变更的基本规定
变更,是指在其存续期间,对其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进行修改的行为。根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的,颁发变更登记证明。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章程;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决定;
(三)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
(四)注册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时,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不明确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变更时,应当自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知变更情况。变更时,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的,设立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
终止的基本规定
终止,是指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等原因导致停止存在的行为。根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的,颁发终止登记证明。终止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章程;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终止决定;
(三)清算报告;
(四)注册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算。清算时,应当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清算报告,并在清算报告中说明的资产清理、债务偿还、职工安置等情况。清算结束,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终止登记。终止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依法清算或者清算不力的,设立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法》第六十二条对于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机关对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对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作出决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依法清算,并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的合法权益,保障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顺利进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