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的规定及实践操作

作者:夨吢控ゞ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股东之间的信任与担保行为日益增多。为了规范股东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担保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分析《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担保的规定,并结合实践操作,为读者提供有关股东担保的法律参考。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担保的规定

1. 股东担保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之间的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担保是指股东为了公司的债务向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行为。股东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和保证债务。

2. 股东担保的形式

《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股东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股东担保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担保的相关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3. 股东担保的程序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的规定及实践操作 图1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的规定及实践操作 图1

根据《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股东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resolution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resolution应当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事项。股东担保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交担保申请,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批。

股东担保的实践操作

1. 股东之间相互担保

实践中,股东之间相互担保较为常见。这种担保方式可以降低公司对外部担保的要求,提高公司内部担保的灵活性。但要注意,股东相互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resolution通过。

2. 股东提供保证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股东可以提供保证债务。保证债务是指股东为公司的债务向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行为。保证债务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resolution通过。

3. 股东担保的代位权

在股东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债务未按约定履行,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股东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股东的担保责任取代了公司的担保责任,成为债务的清偿主体。这种情况下,股东享有代位权。

《公司法》对股东担保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担保,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resolution通过。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担保,但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股东承担担保责任。股东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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