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75条解读与实践》

作者:ぼ缺氧乖張 |

公司法第72条-75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这些条款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责任。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将重点讨论公司的设立条件、变更和终止。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设立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财产。

2. 有二名以上股东。

3. 股东出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4. 有必要的公司章程。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股东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公司。具体程序包括:

1. 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 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

3.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公司设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75条解读与实践》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75条解读与实践》 图2

4. 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的变更

公司成立后,可以因公司经营发展、股东结构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根据公司法第73条,公司的变更包括:

1. 变更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2. 变更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

3. 修改公司章程。

4. 变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5.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在进行公司变更时,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过程包括:

1. 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关于变更的议案。

2. 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变更章程。

3. 向股东会报告变更情况。

4. 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终止

公司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1. 依法解散。

2. 股东会决定解散。

3. 法院判决解散。

4. 吊销营业执照。

在发生终止事件后,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终止:

1. 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关于终止的议案。

2. 向股东会报告终止情况。

3. 办理公司终止登记,取得终止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72条-75条对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时,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75条解读与实践》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75条解读与实践》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股款的,可以对公司催缴。催缴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请求股东按时缴纳股款的,应当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股东接到催缴通知后,应当按期缴纳股款;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股款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股款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股东追讨欠款。公司追讨欠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股款的,可以对公司催缴。催缴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请求股东按时缴纳股款的,应当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股东接到催缴通知后,应当按期缴纳股款;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股款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缴纳股款。逾期不缴纳股款的,可以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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