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1条释义:理解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基本原则》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该条款,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授权设立和穿透设立等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设立公司,其程序包括:
1. 发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公司营业执照。
授权设立是指公司通过授权方式设立,其程序包括:
《新公司法第21条释义:理解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基本原则》 图2
1. 公司股东会通过授权决定,指定授权人。
2. 授权人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公司权力,作出决定。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公司营业执照。
穿透设立是指公司通过穿透设立,其程序包括:
1. 穿透设立是指公司通过、合并等设立。
2. 穿透设立后,原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权利和义务均发生变更。
新公司法第21条释义旨在明确公司设立的和程序,为公司的设立提供清晰的指引。
《新公司法第21条释义:理解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基本原则》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我国调整公司关系的根本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基本原则。本文旨在通过对新《公司法》第21条的解读,阐述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基本原则,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指导性意见。
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一)名称、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时,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公司设立时,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设立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股东。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
(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固定的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应当有自己的财产,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公司变更的基本原则
(一)变更原因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变更,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书面授权的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变更公司登记。公司变更的原因包括: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司类型的变更的、公司名称变更的、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公司组织机构变更的等。
(二)变更程序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变更的决定、公司类型的变更证明、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注册资本变更证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证明、公司组织机构变更证明等文件。
公司终止的基本原则
(一)终止原因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终止,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书面授权的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终止登记。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公司目的实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终止程序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终止,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终止登记。终止登记,应当提交公司终止的决定、公司类型的终止证明、公司名称终止证明、注册资本终止证明、公司经营范围终止证明、公司组织机构终止证明等文件。
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律从业者应当全面理解新《公司法》第21条的内容,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运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