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不按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规定:不按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图1
公司利润的分配,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后的比例进行。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包括: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事业基金;
(三)支付股息;
(四)公司的剩余利润。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前款所列各项利润的提取比例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取和使用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应当将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公司的发展。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公益事业基金。公益事业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设立公益事业基金后,应当将提取的公益事业基金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股东支付股息。股息的支付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取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发展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增加投资;
(二)盈余公积金;
(三)公益事业基金;
(四)从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资金。
公司发展的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发展,不得用于向股东支付股息或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取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的发展。提取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利润用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发展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增加投资;
(二)盈余公积金;
(三)公益事业基金;
(四)从经营过程中获得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