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公司设立和解散的程序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是中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之一。该条规定了公司在设立、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公司注册、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设立
第146条第1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46条第2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二名以上股东。股东应当出资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司变更
第146条第3款规定,公司变更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公司设立和解散的程序 图2
第146条第4款规定,变更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终止
第146条第5款规定,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46条第6款规定,公司终止,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解散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设立、合并、分立、清算等手续。
公司注册
第146条第7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单、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公司设立的具体程序和提交文件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东出资
第146条第8款规定,股东按照出资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权变更
第146条第9款规定,股权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提交文件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是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涉及公司注册、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作出批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公司设立和解散的程序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经营、终止和和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公司设立和解散的程序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入手,对公司设立和解散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解析和探讨。
公司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由股东拟定公司章程,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股东名册、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和义务等内容。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出资。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 股东拟定公司章程,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公司设立。
3.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出资。
4. 公司设立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司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公司变更应当由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名册、股东权益和义务等内容。公司变更应当经代表2/3以上股东出席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变更的具体程序如下:
1. 股东会提出公司变更方案。
2. 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变更。
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由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公司解散包括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分配等。公司解散应当经代表2/3以上股东出席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解散的具体程序如下:
1. 股东会提出公司解散方案。
2. 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解散。
3. 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a. 清理公司财产,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库存、现金等。
b. 分配公司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 支付公司债务。
d. 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可以继续作为公司财产或者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的程序。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公司变更时,公司变更方案应当经代表2/3以上股东出席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解散时,公司应当进行清算,并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的程序对于公司的正常运作和股东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公司从业者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为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