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全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及权限说明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提供保障,现就公司股东全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及权限进行说明。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书签署之日起满一年时自动终止。
委托书签署
1. 本委托书的签署双方为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其中: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为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委托人(以下简称“被委托人”)为委托人的指定代表或指定代理人。
2. 股东应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和自身意愿,自愿签署本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股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授权范围及权限说明,并协助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
委托书授权范围及权限说明
1. 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委托给被委托人,由被委托人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
2. 被委托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并行使股东相应的表决权;
(2)代表公司参与各类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仲裁权或调解权;
(3)签署或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文件,并依法行使相应的签署权;
(4)决定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转让、合并、分立等事项,并行使相应的决定权;
(5)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贷款、借款、为公司提供保证等事项,并行使相应的决定权;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审计、法律事务等,并行使相应的决定权;
(7)行使公司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根据公司需要进行的其他相关事项。
3. 股东应就前述授权范围及权限事项向被委托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被委托人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应严格保密。
4. 股东应保证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委托被委托人行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被委托人不得将股东委托事项委托给其他第三方,不得将股东委托事项用于非法目的。
公司股东全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及权限说明 图1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书签署之日起满一年时自动终止。委托期限届满后,股东应重新签署新的委托书,继续委托被委托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委托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在委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对委托事项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托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如股东与被委托人之间发生纠纷,股东应与被委托人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股东与被委托人各执一份。本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与股东之间的原始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履行、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本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效力、解释和适用,如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定变更的,应及时依法进行调整。
2. 本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定变更的情况下,应及时依法进行更新或更换。
(注:本文仅为参考范本,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意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