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边界

作者:恰好心动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公司治理领域,股东权利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在此背景下,《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4条应运而生,该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边界。从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等角度,对这一重要条款进行深入探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概述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第24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更是成为实务中频繁引用的重要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注:现为第八条)行使知情权时,可以查阅公司章程以外的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会计账簿。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其查询的目的。”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及其行使方式。

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边界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其行使并非无限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规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查阅公司文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以外的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会计账簿。这些文件通常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资料,能够帮助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2)查询目的的说明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明确说明查询的目的。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进行不当竞争或其他非法活动。

(1)公司的配合义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公司应当依法为股东提供查阅相关文件的机会。具体而言,公司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应当及时安排查阅,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知情权的合理限制

尽管股东享有知情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边界。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不当或方式违法,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股东知情权虽然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制约关系。在具体法律适用中,需要严格把握这些权利之间的平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规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其主要目的应当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是直接干涉公司的利润分配。如果股东滥用知情权干预公司正常的利润分配程序,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虽然公司有义务为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但公司也应当保护商业秘密和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竞争情报)不受侵害。如果股东的知情权请求超出了合理范围,公司有权拒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根据的相关指导意见,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章程以外的其他重要文件。但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哪些文件属于“公司章程以外的重要文件”。一些涉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敏感信息可能被排除在外。

在司法实践中,滥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滥用知情权) 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股东以不正当目的行使知情权,如获取公司机密信息用于与公司竞争,或者以查阅文件为名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于这类行为,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其违法性,并依法予以规制。

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公司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安排查阅?查阅地点是否有限制?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单行法规加以规范。

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滥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滥用知情权) 行为,应当制定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可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作为保护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条款,在规范公司治理、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规制。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以确保股东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维护好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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