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可否另行约定?全面解析与实务探讨

作者:初雪 |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章”,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召集方式以及决议通过的方式等重要事项。在实践中,这一条款是否可以由公司股东另行约定?这是许多法律从业者和企业经营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可否另行约定”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结合的相关裁判观点、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学界研究成果,分析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的可能性及其效力边界,为相关实务操作参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可否另行约定?全面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1

法第四十三条可否另行约定?全面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1

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章程对召开方式、通知时间等另有规定者除外。”

从条文表述来看,该条款赋予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这种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在坚持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注重保护自治的特点。

章程另行约定的理论基础

(一)章程的性质与效力

章程作为的根本文件,在成立时即为必要要件。其性质属于合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双重属性。一方面,章程记载了的宗旨、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它也对治理机制、股东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效力角度看,章程不仅约束股东,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自治”原则,只要章程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章程约定就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二)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

《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有限责任章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这种“另有规定”的表述,充分体现了立法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尊重。该条规定是承认章程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空间,允许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召开方式、通知期限等内容另行约定。

章程另行约定的问题界定

(一)约定事项的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另有约定”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2. 通知方式与程序要求

3. 列席会议与表决权行使规则

4. 决议通过的有效条件

5. 其他与股东会会议召开和管理相关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东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如召集请求权、知情权等),章程不能通过约定加以限制或剥夺。

(二)条款效力边界

在实务中,章程的另行约定并非毫无限制。根据的相关裁判规则,如果章程约定的内容违反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 不得排除股东的基本权利

2. 约定内容不得与《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股东知情权、查阅权相冲突

3. 不得妨碍正常的治理秩序

4. 需符合公平合则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一)司法裁判的态度变迁

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指出,有限责任章程关于股东会召开方式的另行约定应当允许,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2. 内容不得与强行性规范相抵触

3. 需经过合法程序表决通过

4. 章程应依法备案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近年来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可章程的自治效力,但强调不能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

(二)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章程另行约定的实际运用中,以下问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 约定事项的具体化

2. 与《法》其他条款的衔接

3. 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保障

4. 内容合法性的事前审查

章程另行约定的可行性分析

(一)正面影响

1. 提升治理效率

2. 适应特定行业的特殊需求

3. 让股东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明确

4. 促进 company自治原则的具体实践

(二)潜在风险

1. 约定内容存在歧义或不合理性,导致争议

2. 单个股东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3. 约定事项与法律规定冲突,影响条款效力

4. 其他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实务操作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在实务中进行章程另行约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规性审查:确保章程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2. 利益平衡:

- 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兼顾整体利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 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3. 程序正当

- 约定事项需要经过合法程序表决通过

- 保障所有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

4. 事后跟进:

- 定期审查章程条款的有效性

- 根据发展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案例分析与启示

(一)典型案例回顾

2019年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会决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章程关于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方式的特殊约定有效。该条款规定:“若出现紧急情况,董事会可即时通过会议形式召集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符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范。

(二)案例启示

1. 约定内容应尽量明确具体

2. 确保约定事项经过合法程序表决

3. 需注意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4. 事后及时进行备案和通知

与建议

随着法修订工作的推进,可以预见《法》针对股东会召开机制的相关规定将更加完善。在未来法律框架下:

1. 应继续强化对自治的支持力度

2. 完善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机制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可否另行约定?全面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2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可否另行约定?全面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2

3. 促进公司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应当积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及时更新和优化公司章程内容,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可否另行约定”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理论与实践、法律精神与具体条文进行综合考量。通过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制定和执行机制,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司自治的优势,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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