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原文第149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文第149条规定:“公司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该条规定的设立与变更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才合法有效。
《公司法》原文第149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特别规定 图1
设立公司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公司设立合法。根据《公司法》原文第149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公司组织、运营、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反映公司股东身份和持股数量的法定文件。股东名册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注册资本证明。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必须缴纳的货币。根据《公司法》原文第149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人以下的股东。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方式,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时,也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才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原文第149条的规定,变更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公司组织、运营、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反映公司股东身份和持股数量的法定文件。股东名册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注册资本证明。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必须缴纳的货币。根据《公司法》原文第149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人以下的股东。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方式,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文第149条的规定,设立与变更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才合法有效。设立与变更公司,必须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方才合法有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