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公司法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公司法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活动,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公司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以其名称、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司法的实施,及时制定、和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适用本规定:
(一)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股权纠纷的处理;
(三)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关系;
(四)公司法律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股权变更中的国家投资、土地使用权划转等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
(三)公司投资设立、变更、终止时涉及的税收政策;
(四)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予以解释或制定具体规定。
最高法关于公司法的若干规定 图1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公司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
关于公司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15日审判委员会第74次全体会议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确保公司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公司法的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以其名称、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司法的实施,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适用本规定:
(一)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股权纠纷的处理;
(三)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关系;
(四)公司法律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股权变更中的国家投资、土地使用权划转等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
(三)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可以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予以解释或制定具体规定。
第九条 对《公司法》的解釋,应当报請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公司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