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目录
总则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股权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公司的责任
公司的的限制性规定
其他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经营、终止和清算等行为,维护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保护公司股东、消费者、员工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法。
第二条 本公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合法诚信。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设立公司,应当有二以上的股东。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九条 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条 设立公司,应当有二以上的董事。董事应当由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监督和决策。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应当由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担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三)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四)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二)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如投资、对外担保、合并、分立等;
(三)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提出公司管理、制度、方案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组成,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经理层执行公司意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提出对董事会、经理层违法行为的举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权利。
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转让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当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进行表达。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一)公司完成规定的清算目的;
(二)公司被依法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收购;
(四)公司被依法合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方式分为和解、清算、破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清算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优先承担清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清算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的债务;
(三)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目录 图1
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债务和责任由公司财产承担。
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设立、经营、终止和清算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权转让、增减资本、分立、合并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VI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风险等应当依法明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VII条 公司的 board of directors、board of supervisors、executive director、chief executive officer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第二VIII条 本公司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