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公司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言法语。
第二条 本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循诚信、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和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创新业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的投资者,其中至少1名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资金实力。
第十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应当出资设立公司。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公司法 图1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依法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和监管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税收、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运作。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律的明确规定,设立、经营融资租赁公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本法律的明确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本法律的明确规定,未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本法律的明确规定,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与他人财产进行交换,从而达到企业融资、设备更新、资产保值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参加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本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星期”是指7天制。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revious regulations and measures that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are null and void.
第三三条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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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